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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剧毒化学品国家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我院不具备《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任何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和使用。

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细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品、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由持有危险化学品采购证的专门人员负责采购,采购严格按采购证的批准名称和数量进行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与装运应有专人负责,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冲击及拖拉。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

四、危险化学品应在专门仓库内存放,仓库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配备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及专门值班电话,配备与公安110联网的报警系统。

(二)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三)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四)按危化品的类型危险特性,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五、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的“五双”保管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纸质台账应当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部门申请领用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将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院系、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规章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安全。

(一)领取危险化学品时要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易制毒、剧毒危险化学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备案。

(二)对领用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双人领用。实验废弃化学品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有实验室禁止贮存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当期实验结束后剩余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应该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七、液化气钢瓶、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八、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学院应当设置相应的暂存标志,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学校党办、保卫处和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九、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学校党办、保卫处、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