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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第三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学院对教学实验室开展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科研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由科技处实行归口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与统一处置工作。

第二章 危险废弃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弃物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原则。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从而消除危险废物的产生。对于无法虚拟仿真的,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危险废弃物排放。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特别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合理产生与处置,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提出恰当的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从而消除多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章 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第七条教学科研用实验动物必须由后勤与资产处统一购置,特殊情况需要自行购买科研用实验动物须经后勤与资产处同意。后勤与资产处负责外购实验动物的采购渠道的合法性。未经后勤与资产处同意自行购买实验动物费用,财务处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教学科研进行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烧。

第九条 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动物器官和尸体,实验后及时将动物尸体装入塑料袋内,再用纸张包好放置冰柜内保存。

第十条 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存放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爱护室内的各种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尸体由后勤与资产处负责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理、焚烧,各使用部门在动物尸体存放期间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第四章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后勤资产处安排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回收。

第十五条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回收后,统一由后勤资产处联系安排有资质的回收单位回收。

第十六条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销毁手续与领用要按“五双”制度执行手续。

第十七条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后勤资产处定期检查,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后勤资产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并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产生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于废酸、碱液、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分类回收、暂存。

第二十三条 后勤资产处负责安排有资质的公司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及处理方式等。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学校在24 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全校通报,其他单位应引以为鉴。

第六章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导致管道毁坏、破损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将进行全校通报并责令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章 本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 号)节选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 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 )、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1 月4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