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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八条    校外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进入学校实验室使用时,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等事宜;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章购置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向教务处、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    每台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对和校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五章锅炉管理

第十六条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

1.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第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

第十八条    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3.8MPa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章压力容器管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

第二十一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未同时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气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10~60℃)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2.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容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气体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

第二十六条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氨、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八章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特种设备专有名词解释

附件:

特种设备专有名词解释

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封头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速密封锁紧装置的容器,用螺栓连接的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其共同特点是容器的端盖或者封头及其锁紧装置是通过简单的转动结构或平移机构以有限的一、两次连续的动作,便能快速完成开启或闭合密封过程,而不采用逐个拆装法兰连接结构。实验室用高压灭菌锅为压紧式结构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稳定(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其数值由《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关于“锅炉”、第十九条关于“压力容器”的界定,引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气瓶”的界定,引用《气瓶安全技术检测规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