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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构建以院、学院(二级单位)为主的两级管理体系和院、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响应的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各级各单位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统一指挥,快速应对。建立科学、可靠和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形成实验室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负责人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学院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协调学院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掌控动态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学院和各学院(二级单位)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是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应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重要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第八条 各学院(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实验要求制定各类事故处置预案;平时要对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第九条 明确各级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的名单以及相关联系电话应上门牌公示。

第十条 学院和各学院(二级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平时应进行必要的救援演练,事故应急启动后,可以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状态时处置经费的及时到位,确保实验室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救援救护物资处于可用状态。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应当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制度与应急演练流程图(参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和模拟等演练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涉及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实现实验场所和实验人员的全覆盖。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的执行、处置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联动响应、应急人员的处置过程、处置演练所用设备装备情况、对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成立相关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