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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条件保障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审批、采购、报废处置和技术安全工作;教务处协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学实验室内各项安全管理落实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科技协同各二级学院(部)、课题负责人负责科研实验室内各项安全管理落实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

(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单位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易制爆、剧毒),须经所在学院批准,分别交由科技处或教务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次审核,并根据公安要求在保卫处备案。最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到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严禁私自通过任何方式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用于教学的,各单位于学期末向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下学期使用计划,划拨经费预算,按需分次向教务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供货商配送,严禁自购。用于科研的,使用人向科技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拟购置危险化学品情况,包括拟购置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存放地、供货商(供货商必须在南京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平台内)等,审核通过后方可购置。危险化学品配送到实验室后,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该批次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科研采购危险化学品报销时未提供职能部门备案材料的,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私自运输。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其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的全周期使用台账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私自转让、赠送、出售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从事管制类化学品实验的操作间内做实验剩余的或使用的各类管制类化学品不得超过50kg,在专用存储柜中分类储存,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专设仓库内,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小剂量储存场所内各类危险化学品总重量不超过50公斤)。存储容器较多时,可将盛有同一类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集中存放在一个盒子内,并在盒子外加贴标签,用完及时放回原处。

第十七条 对于遇火、遇潮易燃、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并同操作间隔离。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严格管理,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的高危气瓶(易燃、易爆或有毒)。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详细台账,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受污染包装物与清理容器废水等,应严格按学相关要求科学、合法地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工作,由学院联系有资质的公司统一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同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考核中。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提到的以及未说明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内容依照国家、江苏省及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