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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财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院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以下可简称物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物品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为学院物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方便领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可设置相应物品的库房。

第四条 对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有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要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反对一切辅张浪费的行为。对物品管理、使用情况好,成绩显著的人员予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系指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分低值品、易耗品两大类,其范围是:

(一)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工具量具、文艺与体育用品等。

(二)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卫生用品、办公劳保用品、实验试剂与材料等。

第六条  物品实行计划购置。各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编制本部门购置计划,由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报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编制下一学期的物品需求计划,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计汇总并根据需求总量,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与计财处,确定各类低值易耗品的年度储备定额,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活动遵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对用于实验教学的低值易耗品、实验动物的购置计划(危险化学品和特殊物品除外),由各承担实验课教师根据下学期实验课教学大纲具体安排提交验教学低值易耗品、实验动物需求采购计划清单(劳保用品、动物、耗材、试剂、药材请在物品类别处标清),再由各二级学院领导、教务处审核(有必要的需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临时急用申请的必需在两周前提出)。编报实验物品购置计划书,对名称、规格、型号、等级、用途、数量及生产厂家,必须认真填写清楚,如因填写错误造成差错的,由编报单位及编报人负责承担责任。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及时完成采购任务,但不得擅自超越计划采购。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八条  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学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设有一级物品仓库,须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配合计财处做好物品的账务处理,一般每月第一周对一次账,做到库存有定额,管理有账目,每月有结算核对,年终有清仓盘库,确保账、物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物品的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建立物品管理帐,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杜绝物品的流失和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建立物品使用台帐,并负责对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化学试剂、玻璃器皿、劳保办公用品、药品等四大类,对物品进行总账控制。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设置二级分类账,进行数量和金额登记,设置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根据有关凭证对各类物品及时进行增减变动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购回的物品必须有经手人、保管员或验收人进行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一)物品在入库时,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要组织专业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

(二)验收时必须核对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注意质量的检查,如发现采购的物品与计划不符或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入库单,经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其报账手续与固定资产账相同。

第十二条  完善物品的领用手续。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领用物品时,由使用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持书面申请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经同意自行购置的物品同样需办理入库、出库(领用)手续。自购或领用物品不得超过可使用经费的限额。实验物品发放时,一律凭实验中心主任签字的领用单,进行发放。某些控制物品,必需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发放。

第十三条  完善物品的院内调拨手续。院内使用单位之间物品的调拨,须征得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同意,交接双方先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转帐手续,再进行调拨。

第十四条  完善低值易耗品清退及转帐管理手续。为了加强物品的管理,落实每一项资产的保管责任。职工退休或调离学院时,个人使用的结余物品一律交回,可由使用者所在单位直接调拨使用或及时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物品转移手续。不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未办完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不予在调离通知单上盖章,人事处不得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所购置的物品入库后录入员与保管员至少每半年核对账物一次,做到账目清、账物符。库房要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报损、报废、变价调出的物品,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到计财处办理有关核销手续。变价处理的物品,统一由计财处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  低值品一般不借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或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要有严格的配备、借用办法,借期一到及时收回。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与报废

第十八条  建立物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各单位必须对使用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进而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计财处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经清查盘点出现的盘亏、盘盈,应填写低值易耗品核销清单,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及主管部门盖章后,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计入当期收支。

第十九条 管理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都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冲减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条 物品的报废。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丧失使用功能,不能修复或修复造价高于该资产购置价值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原则上于当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由使用单位填写物品报废申请表,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对待报废的资产进行查验,并会同计财处检查确认审批(累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注销低值易耗帐。

第二十一条 物品的赔偿管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个人使用不当或个人责任造成物品的毁损或丢失、被盗等,追究个人保管责任。赔偿额按照该物品成新折扣后财产净值金额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医务室医用药品及其耗材,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应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