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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含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行政设备配置管理,促进和谐校园与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苏财规〔2017〕17号)、《南京中医药大学行政办公设备(含家具)配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称的办公设备是指用于日常基本办公、行政管理需要的各类设备与家具。

第三条  行政办公设备配置遵循下列原则:

1、勤俭节约,满足一般工作需要为主的适度配置原则;

2、资源共享的原则;

3、统筹计划原则;

4、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设备配置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行政办公设备的使用或保管人必须是学院在岗人员。

第五条  本着经济适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新增日常行政办公设备配备一般采用国产或国产合资品牌,常见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未纳入附件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部门履行职能需要严格审批,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配置数量上限根据部门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的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本标准价格上限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目前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实际配置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按照厉行节约的标准进行采购。

第六条 保管人以教学、科研等用途名义取得设备,已能满足其日常行政办公需求的,不得重复申请行政办公设备。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等用途的设备,已不能满足其原有用途需要的,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鉴定确认后,可将其转为行政办公用途,并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章  使用过程管理与保管责任

 行政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与管理、业务学习和提高工作技能与效率。各部门应建立行政设备使用、管理、维护的岗位责任制,并努力提高各类行政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部门可对部门内的办公设备进行统一调配与管理。调配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行政办公设备的更新,应遵循先报废后购置的原则,即按旧设备按规定取得处置许可后,才可申请购置新设备。

 行政办公设备如遗失或损坏,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设备名目

数量上限

单价上限

台式计算机

部门人员数量的120%,其中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不超过部门人员数量的20%。有经常性外勤工作需要的部门,可酌情提高便携式计算机占比,但最高不超过部门人员数量的30%

6000

便携式计算机

(含平板电脑)

8000

办公自动化设备

普通A4打印机

含单价小于1500元的一体机)

党政管理部门人员数量的70%其他部门人员数量的30%

2000

A3网络打印机

部门人员数量的15%

8000

彩色A4打印机

一般不配备彩色打印机,如确有需要配备的,可在打印机编制总额内配置,但最高不超过打印机总额的30%

4500

高档一体机

(单价1500元以上)

在打印机总数量内控制,且最高不超过打印机数量的30%。并相应减少扫描仪、传真机的数量。

4500

传真机

按部门人员数量的15%配备,且每办公室不超过一台。

3000

扫描仪

按部门人员数量的5%配备,不足20人的部门可配备一台。

4000

票据专用打印机

仅财务相关部门根据需要配备

3000

普通复印机

学院编制人数5%配备

12000

投影仪

按部门编制人数的5%配备,不足20人的部门,确有需要的,可以配备一台

10000

1匹

使用面积14平米以下

3000

1.5匹

使用面积15至23平

3500

2匹

使用面积24至34平

5000

2.5匹

使用面积35至42平

7000

3匹

使用面积43至50平

9000

酌情配备

使用面积50平米以上

处级及以上

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文件柜(含书柜)每人两个,沙发茶几每间一套,茶水柜每间一个

13000元/人

其他人员

8000元/人

保密柜、保险箱

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

会议室使用面积50平米以下的

800元/平米

会议室使用面积50平米以上的

600元/平米

会议椅

-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