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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党员公示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19  来源:

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分两种类型:一是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二是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范围及时间

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学习或工作的基层单位。公示时间为7天。

三、公示程序及形式

公示的程序:党支部对拟发展或转正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进行研究,并形成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讨论审议,并由学院统一进行公示;公示结果要通知所在党支部,由支部将公示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支委会意见一栏。

公示的形式:发展党员公示采用书面公示或网上公示。书面公示要张贴在比较醒目的地方;网上公示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置专属网页公示,此网页地址要求相对固定。党员和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进行公示的党组织反映。

四、工作要求

公示过程中,进行公示的党组织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召开党支部大会,予以发展或转正;对存在严重问题或群众反映大且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展或转正;对反映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暂缓发展或转正。公示结束后,进行公示的党组织要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反馈公示情况,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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