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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本人和在场的师生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或救助措施;学生身陷重大险情,学院在采取紧急救助时,应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六条 在学院内或学院周围的受伤学生,应迅速与医务室联系,由医务室根据伤情轻重作出在校治疗或送医院治疗的决定,不在校园附近的受伤学生,原则上到最近医院就诊,也可由学院、学生根据伤情选定医院就诊。

第七条 学院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本人和在场的师生应当及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卫处,同时报学院领导,在保卫人员未到达之前注意保护好现场,在保卫人员到达后配合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本人和在场的师生应当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人员调查,服从公安人员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结束由后勤保卫处负责报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按照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 学院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院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院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过错,是指学院违反、未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院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在救助受伤害学生的同时,须及时告知学生的家长或共同生活的亲属、抚养人。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由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省教育厅进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院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院、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受害学生赔偿。

学院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学院与受伤害学生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

学院承担经济赔偿的方式是金钱赔偿。任何单位不得将学院的教室、教育教学场地、设施和学生宿舍扣押、拍卖、变卖抵作学院的赔偿费用。学院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升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院负担的赔偿金,是学院与事故当事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学院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赔偿责任,受伤害学生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必要的救治费用,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受伤害学生一部分医疗费或生活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经济帮助为名,强迫学院承担受伤害学生的救治费用。

第二十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院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院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由教育厅对学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由学院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