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家具等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公共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须用品,每位学生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公寓财物、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为加强管理,防止公共设施的丢失或损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家具等公共设施由学院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备。

第二条 所有学生在入住时必须办理家具使用手续,在《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家具等公共设施确认表》中签字,调整宿舍或退出宿舍时,由宿舍管理人员验收个人使用的单件家具和室内公用家具,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负责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公用家具无法确认当事人时由所在大厅全体人员负责)。

第三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未经学院后勤保卫处允许,不准将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或私自使用其他同学的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位置或修改,不得偷窃或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违者将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寓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公寓内属于学生个人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学生本人负责保管,学生公寓内集体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该大厅住宿同学集体负责保管。

第五条 家具等公共设施如因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使用不善损坏,当事人按原价赔偿,查不清当事人的由本室住宿同学集体负责赔偿,知情学生有义务举报当事人。如学生对赔偿的价格有疑义,请到学院后勤保卫处反映。对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的,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寓住宿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退出住宿的学生(包括毕业生离校),须由宿舍管理人员验收家具等公共设施,并在《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家具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按价赔偿,有意损坏者要加倍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禁止擅自移动、挪用、毁坏宿舍楼内的消防器材,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后勤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