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后勤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激发后勤系统全体人员安全工作积极性,控制、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后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及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考核及后勤企业履约考核挂钩。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在年度部门预算中预留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用奖金,由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控制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明确且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系统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评定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处长助理)的安全工作考核,由学院组织部门按照中层干部考核办法等规定另行实施。
第七条其他职工及后勤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定,由后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考核内容为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目标与计划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职工的考核,可通过查阅工作日志、听取汇报、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形成结果存档。对后勤企业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季度、年度总结评比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考核、评定结果
1.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层级同批次评定中,优秀结果不多于1个。
2.对后勤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考核(满分100),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根据各领域安全生产不同特点,确定分值、等级;对后勤企业的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同领域同批次评比中,优秀结果不多于1个。
第九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优秀职工、后勤企业的基本条件:
1.积极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精神,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方案及计划完善。
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措施到位,责任领域内未发生事故。
3.定期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例会,能经常地对责任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总结、部署,相关会议记录要素完整、准确。安全生产现场检查频次及质量高,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积极整改,成效显著。
4.后勤企业主动投入资金,改善基础设施设备、升级安全生产技术,提高预防事故能力。
5.积极组织或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且成绩优异。
第十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与后勤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或评比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本监管领域内出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学院、师生员工重要财产损失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3.未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各层各级规章制度、会议文件,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或运行问题突出的。
4.未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现场检查等活动。
5.对各层级下达的整改指令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存在敷衍、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核和评定结果对内公示(必要时上报学院),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各项考核和评比中获得优秀名次的职工和后勤企业,进行发文表彰。职工个人年终测评及服务实体合同期考核给予一定的加权比值,并推荐参与政府、学院或行业层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评选。
第十三条 作出下列贡献之一,另外酌情给予500-3000元的物质奖励:
1.在危机关头,及时发现并排查险情,避免师生员工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在非自身责任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使师生生命和财产免收或减少损失的。
3.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四章 惩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各项考核和评比结果为不合格的,追究管理责任,对主管人员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职工予以处内通报批评,经教育批评后仍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后评比中屡次不合格的,降低其年终考核等级甚至不予聘用;追究后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予以通报批评,限期仍不改正的,给予1000-50000元的处罚,特别恶劣的,依法依规解除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造成人身伤亡或师生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据《事业单位人员处罚暂行条例》给予管理人员相应处分,依法依规追究后勤企业或个人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后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在校负责人及安全员、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制度,报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未尽事项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