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南京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院党委、院行政正确决策服务,为维护干部、师生医护员工合法权益服务,为学院事业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学院纪委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院纪委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 学院纪委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负责部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受理、办理各种形式的信访举报;催办、督办转交二级单位、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六条 学院纪委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学院纪委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学院纪委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三)拨打学院纪委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四)向学院纪委的检举控告邮箱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学院纪委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七条 学院纪委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

第八条 学院纪委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

第九条 学院纪委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

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学院纪委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三章 检举控告的办理

第十一条 登记。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工作人员都要归类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填写,并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阅表》。学院纪委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学院纪委书记阅批。整个阅批过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转办、催办。须转办的检举控告件,由工作人员填写《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转办单》,经学院纪委书记审批后编号发转办函。检举控告原件留存,复印件须隐去检举控告人的身份随函转走。

反映中层干部以下干部问题的检举控告件转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单位、学院办理;反映学生党员问题的检举控告件转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学院办理。检举控告上述人员问题严重、情节复杂的检举控告件,由学院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反映中层干部问题的检举控告件由学院纪委负责调查处理。

凡是转办至所辖部门、单位、学院的检举控告件,须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学院纪委。接近时限时,工作人员要及时催办。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暂存。暂存件的种类有:线索不清,无法分流的;无实质内容,无法查处的;反映人就同一问题反复反映,已经查清或已有明确结论的;领导批示暂存的;其它需要暂存的检举控告件。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参加初步核实人员至少两人。承办人员应认真研究信件内容,尽快拟定核查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写出调查(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请领导批准了结或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司法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应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的,均要予以立案。

立案须填写《立案审批表》,附初核报告和检举材料提交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立案后及时向立案对象所在的党组织和本人宣布立案决定,并告知有关纪律。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迅速确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负责人根据初核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案件调查。调查结束,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全体组员签名送交审理组审理。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凡立案调查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应由两人组成审理组共同审理。审理结束写出审理报告。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学院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向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报告,并将处分决定送交被处分人、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学院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案件结案。案件调查期限为三个月,复杂和疑难检举控告案件应在六个月内办结。结案须填写《纪检监察案件办结表》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报送校纪委。

第二十条 其他处理。所反映的问题不涉及违反纪律的、或明显不属实的、或无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作一般检举控告件处理。

检举控告失实的,要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

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立卷归档。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件了结或结案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对立案的或复杂的检举控告案件,要单独立卷;对一般的检举控告件,可按年度综合立卷。

 

第四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部门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学院纪委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委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委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检举控告人见面,当场向检举控告人出示反馈材料,或口头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要求检举控告人在相关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如检举控告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检举控告人见面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需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材料的,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学院纪委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学院纪委应当核查处理,再次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检举控告件办理期间,实名检举控告人需要查询检举控告问题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检举控告件或复制件,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人给予答复。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来信和网络查询。

 

第五章 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应当定期研判学院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校纪委,必要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学院纪委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

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委应当根据上级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委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部门、单位,学院纪委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学院党委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纪委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委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委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学院纪委、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一条 学院纪委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八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三条 学院纪委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院纪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院纪委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六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学院纪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