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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2-07 点击数:


翰科字【20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教师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保障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提升申报率,学院设立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育基金)。

第二条  培育基金由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培育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第四条  培育基金原则上每人只能获资助一次,实施时间一般为年。

第五条  培育基金立项数每年不超过5项,原则上按照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人数的50%经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培育基金主要资助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具有较好的创新性和可行性,但因前期基础研究工作积累不足等原因而未获基金委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人按学院要求认真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上报科技处。

第八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结果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公布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受资助者应在两年内(不含政策性间断)连续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受资助者每年年底需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年度进展报告》。科技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应及时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结项报告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终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

(一)年度检查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或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撤销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存在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研究目标、研究内容与《项目合同》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项目经费开支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学院认为应予撤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级其他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培育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为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经费的10%,若次年获得项目立项,则培育基金自动转为该项目的配套经费。同时,该培育基金项目直接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经费管理事项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期限截止前,应至少完成以下研究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1SCI论文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北大核心、CSCDCSSCICSTPCD等)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

3)在项目执行期间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的方式。若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并重新申请评审结项。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处理,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学院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项手续。

第六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科技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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