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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12-07 发布人:人事处

字〔20205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我院教职工考勤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20127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

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我院全体教职工。

  1. 考勤办法

    (一)学院管理人员、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人员和院聘专任教师中35周岁以下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老师实行坐班制。

    专任教师能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视为全勤: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完成规定课时量,且完成相应的教学设计、备课、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形成性评价、平时测验、考试、试卷分析、教学反思、监考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按时参加学院及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二)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为考勤负责人,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的考勤结果报人力资源处(考勤结果要求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无特殊原因瞒报、漏报、迟报的将缓发或停发该部门全体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并追究考勤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四)人力资源处每月根据统一的考勤记录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并将教职工考勤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条  考勤内容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

    (三)公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院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函授面授、考试等。

    第四条   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需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请假。

    (四)婚假: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最多可享受婚假13天。婚假要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

    (五)产假(护理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8天(遇寒暑假顺延),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于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15天

    (六)计划生育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8天。

    (七)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八)工伤假: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方可享受工伤假。

    (九)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和岳父母)逝世时,假期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除此之外,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五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一律书面申请,本人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本人返校上岗工作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销假手续,以便恢复正常待遇。

    (一)事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本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后,方可请假。请假时间超过3天,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

    (二)病假手续的办理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所在部门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享受病假及待遇。急诊凭部门领导签字和急诊诊断证明在3—5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在外地就医只限急性病,并需有相当于二级以上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就医时间原则上限7天以内(急需住院者除外)。需长期治疗的疾病须持有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

    2.教职工请病假长期不能康复,经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办理病休相关的离职手续。

    (三)工伤假手续的办理  

    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须由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方可享受工伤假。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丧假手续的办理,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

    (五)探亲假手续的办理

    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对探亲超假的处理:如是因意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超假的,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超假时间可作路程假;如是因病等原因超假的,持当地乡以上医院证明,超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弄虚作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转车(船)、(船)或车船延误等原因超假的,按事假处理。

    (六)公假手续的办理

    各类公假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院领导

    院领导请假应在班子内部通气,由人力资源处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二)中层干部

    部门副职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者,由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者,须报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部门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超过3天者,须由院长批准。中层干部因公外出也应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审批情况应在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一般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假条交人力资源处备案、存档。

    第七条   旷工的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情况欺骗组织者;

    (五)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六)不服从学院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期者;

    条  其它

    (一)外聘教师的考勤,由其所在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在人力资源处。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

上一条: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021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下一条: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学院教职工及外聘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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