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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证的发放与使用

2017-10-11 

 

(一)借书证的发放

图书馆借书证与校园卡是一卡通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进校以后由学校统一办理校园卡,校园卡学生信息转入图书馆汇文系统后,学生持校园卡即可到图书馆进行借阅。

(二)借书证的收回

本校学生毕业、结业或中途退学者,应到图书馆办理清书手续。办理完清书手续后,由图书馆注销读者信息,校园卡的借书功能自动中止。

(三)借书证的补发

1.校园卡遗失者应及时向图书馆挂失。在挂失一周后图书馆出具证明,由读

凭本人学生证到校园卡中心补办。

2.在挂失后补办前又重新找回校园卡者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3.在校园卡挂失前发生的冒借书刊事件,均由原持证人负责。

4.补发新证后,旧证即告作废。新旧证不得同时使用。

(四)借书证的使用

1.借书证可供本馆外借和室内阅览使用,读者在借阅时,请自觉遵守本馆内的有关制度。

2.读者必须保管好自己的校园卡。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旦发现被冒用,工作人员有权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证上如有冒借的图书由原持证人负责返还或赔偿。

3.毕业生毕业前需积极配合图书馆清书工作,按照规定时间接受清书,否则不得离校。

(五)书刊借阅范围及数量

1.本校教职工每证可借中外文图书共15册。

2.全日制本科学生每证可借中文图书15册。

3.图书馆因特殊需要有权调回已经外借的书刊。读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来馆还书。

4.中文期刊现刊及合订本仅提供阅览,不外借。

5.馆藏中文工具书,大型系列丛书,馆藏样本书,不外借。

(六)图书馆借阅期限

1.各类读者的图书外借期限为:本科生30天,教职工90天。(含节假日)。

2.学生与教职工寒暑假时间分别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计算,请注意及时在规定的假期前归还到期图书。

3.为了加快图书的流通周转,对超期不还者实行超期罚款制度,执行标准为每本书每超期一天罚款0.2元。超期图书不得办理续借手续。

4.读者在寒暑假以前到期的图书未及时归还者,假期间也视为超期,一并计算罚款。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必须在开学之日起一周内及时归还。如未能按时归还,即从第2周起计算超期。

5.凡在法定节假日以前到期的图书,应及时归还,否则法定节假日期间也一并计算超期罚款。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日间到期的,必须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归还,否则从第二天起计算超期。

6.图书续借的借期为30天,续借必须在图书到期前5天内进行,否则不予续借。续借天数从办理续借手续时开始计算,续借前未到期的时间不累计进续借时间,同本文献只能续借一次。

7.未借的图书,可以预约,预约权限两册。

8.对参加实习、见习的同学借书期限的特殊规定:

(1)凡参加实习、见习的同学需办理借书手续的,须由班级提前一周将实习、见习班级的名单送至图书馆流通部。名单上须注明学院、班级、姓名、学号及实习、见习起止日期并加盖学院公章。凡不能按时提供者仍按原规定的图书借阅期限计算。

(2)凡实习、见习所借图书,需在实习、见习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归还,逾期不还者将从实习、见习期满后一个星期后开始计算,执行超期罚款制度。实习、见习所借图书是指实习、见习开始之日之前所借图书馆的未到期的图书。(例如:本科生实习起止日期为当年6月20日至次年6月19日,凡借书证上当年6月20日未到期的图书都可在次年6月19日后一个星期内归还,不计超期罚款)

(3)实习、见习期间所借图书必须遵守图书馆借阅期限的限制。(例如本科生在当年6月20日至次年6月19日中的任一天所借图书,借阅期限只有30天,超过之日按一天0.2元计超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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