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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8-01-19 16:57   审核人:

翰办字〔20181

关于调整办公用房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公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1. 严格标准、规范配置:坚持办公用房与管理职能和服务面向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配置。

2. 相对集中、优化配置:优化配置现有办公用房,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一律不留空置房,由学院统筹掌握和安排;对面积超标的办公室安排集中办公;部门内设机构相对集中办公,南、北朝向房间相对均衡。

二、面积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为: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正厅级

30

副厅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级以下

9

三、工作安排

1加强领导。成立学院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

2.领导带头。对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带头落实清理,及时调剂整改。2018123(周二)前完成。

3.自查自纠。各单位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自查自纠,对超出标准的,进行调整,并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院办,经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实施20183月上旬完成。

4.组织检查。20183中旬,学院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对照标准,对超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各单位自查自纠。不得抱有侥幸心理,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对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每人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3.集体办公确因房屋结构无法改动等特殊原因超出标准的,须报学院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审定。除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上不得配置服务用房。

4.根据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就近配置一间接待室或小会议室

5.各单位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学院全部收回封存并统一调配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占用。

6.由于办公用房调整,部分单位的门牌发生变化,为方便各单位,院办将统一为主楼内各单位制作门牌,需要更换门牌的单位将门牌名称和房号发送至杨志光老师邮箱:827335919@qq.com

五、有关说明

1.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学院规范党政办公用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中层以上干部行政办公用房调整一览表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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