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院长办公室新版上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12-27 10:49   审核人:

翰办字〔2017〕4

关于印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院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49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名义购置的或租赁的,用于学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合作、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由学组织的全性重大活动用车;学内各单位公务用车;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所备车辆由院长办公室(以下称院办)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负责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 内各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履行如下申报程序:

(一)用车单位提前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院办网页下载),提供公务用车的依据,并和院办预约用车

(二)用车单位负责人对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等进行审核、签字

(三)用车单位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交院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四)用车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交办留存备查,院办安排驾驶员出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拼车,以减少不必要的公务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人在办理公务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公务活动结束后,应第一时间返回单位,严禁拖延。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公车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安排的除外)。

第七条 非学院重要的、特定的安排,各单位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派公车。在市区范围内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公交车,或租用合法的出租车。事后可凭票据按照学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公务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和数量。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的长途行驶。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凡出车、维修、保养器材的更换、损耗、使用油票、油料的决算等级事故等均需由驾驶员申请,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驾驶员应做好相关报批手续,并做好汇总统计。

第十条 规范、监督油卡使用。原则上办理主卡一张,副卡若干张,做到一车一卡,定车定卡。主卡由车辆管理部门保管,严禁公卡私用。

第十条 严格核查加油明细。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凭卡加油。严格核查单车油耗、行驶里程和加油明细。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需加油的,由驾驶员购买并由用车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指定统一地点进行维护、维修。维修点的选择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的维护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并交院办负责人审批后至指定地点维护修理。出车途中的紧急维修,须有用车人证明并在维修发票上签字方可履行财务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内外(含后备箱、发动机等)整洁,车内无杂物,无异味。

第四章  驾驶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学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学院重要活动需要加班,服从院长办公室调度。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出车按旷工处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驾驶员一律按《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务用车申请单》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并主动与用车部门或个人联系沟通,准时准点出车;用车结束回院后立即向院办负责人报备。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钥匙交由院办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驾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学内各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


附件【翰办字[2017] 4号.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