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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稿)
2018-11-16 16:39   审核人: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投标活动,推行院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以及行业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纳入院内范围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原则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院内各类招标投标项目必须坚持程序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公开。不歧视和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受区域和部门限制。评标时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一视同仁。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双方都必须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招标信息,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后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规范性原则。院内招标投标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择优定标的原则。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及时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与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招投标办、纪监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与资产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院教职工代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小组。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审核招投标文件,指导、检查与督促招投标办招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投标全面工作,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招投标工作小组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章 招投标范围

第十条  使用学院资金(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款、政府贷款等)、单位自筹资金达到以下标准的均需要招投标。

(一)采购单件、单件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二)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类项目;

(三)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仪器设备维保维修、科研项目中的检验、检测、数据梳理等服务类项目;

(四)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保安、保洁、物业管理、绿化维护、医务室、教职工体检等服务类项目;

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外贸单位的确定等服务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招标;

(五)经同意的固定资产处置预估残值在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六)总价在2万-5万(包括2万)人民币之间的项目(包含货物、工程、服务类等),应由职能部门牵头,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投标工作小组共同参与议价。

(七)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需要招跟踪审计单位。

(八)电脑电器等办公产品,可直接在政府采购指定平台(苏宁易购、京东、天猫)购置。

(九)非院内自主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程序执行。

(十)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为保证重大项目操作过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维护学院利益,规避风险,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招标项目,应由招投标办公室牵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含)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项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标项目申报审核表》,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均须附申购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属贵重仪器设备的需提供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招投标基本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出招投标项目申请,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招标项目申报审核表》,工程类项目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需附经纪监审办公室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

(二)招投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编制标书的内容、技术标准和规范,计划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审查标书条款是否维护学院利益,主要的资金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预留款及主要合同内容、条款等。标书发布前一般采取会签的办法,会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的可采取会审的办法解决,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若项目需要);

(七)召开招投标预备会,组织答疑;

(八)接受并递送投标文件;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院内自主招标的项目均要成立评标委员会(包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定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投标办、纪监审办公室共同确定。招投标办负责组织评标会议,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招投标工作,均不参加评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办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若投标人在招标各过程中向纪监审办公室提出疑异时,招投标办应对项目招标全过程向纪监审办公室作出说明和解释,纪监审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向质疑的投标人作出反馈。

第六章 自主招标及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若招标项目在二次公告后仍然不满足公开招标的要求,可转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其他特殊原因,不实施公开招标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特殊招标方式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方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除工程外经招标后公示期结束一年内有相同采购的项目且总价不超过上次中标金额的,由项目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续标申请,经与原中标人谈判达成一致的可采用续标方式采购。

第七章 投标单位及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凡是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业绩、自有资金情况及招投标办要求的其他审核资料经验证合格,符合学校招标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单位均可以参加投标。由招投标办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对投标单位报名文件进行评定,确定符合报名要求的投标单位方可发放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重新公告并组织招投标。使用单位可推荐投标单位,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书附录;

(三)投标保证金;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等工程);

(六)组织设计或方案;

(七)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措施费等);

(八)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九)投标承诺。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二)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三)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五)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四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一)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二)外层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一)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招投标办统一封存。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三)如果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应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八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按照招标办指定时间召开,并提前告知投标单位召开的时间地点,由招投标办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在纪监审办公室监督下进行,开标中若需投标人到场的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四)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七)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八)由纪监审办公室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结果;

(九)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十)投标人到场情况下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宣读投标文件,公开唱标;(若需投标人到场)

(十一)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报名资质审核和评标定标程序

由招投标办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二)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方案、服务承诺、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并评分或无记名投票;

(三)由招投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或无记名投票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投标的,封存中标单位样品。

第二十九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主要由使用单位代表、行业内的技术专家及相关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使用单位委派1人。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使用单位委派1人。

(二)行业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重大事项需向院招投标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一)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投标文件要求;

(二)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三)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同时记录我院招投标工作诚信档案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公示3个日历日内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招标办填写招投标记录,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投标办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或重新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若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学院纪监审办公室提出书面形式疑异时,招投标办须配合校纪监审办公室对质疑问题进行调查,由纪监审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向质疑投标人反馈。非学院内自主招标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

(一)使用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起草书面合同。

(二)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有变更时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增加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变更预算突破合同价款接近10%之前,项目单位须向招投标工作小组和经济合同会审小组作出书面说明,由相关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变更总额超过15%及以上的需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委及参加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五)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被拆分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以及不合理的打包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既成事实的应由纪委办公室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外请行业专家应自觉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的相关规定,经确认在招标投标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不能再担任评标专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规定,泄露相关情况与资料导致招标失败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轻者解除合约不再委托招标,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项目转让他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并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院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招标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同时取消将来参与我院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四十条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院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料费,并交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由招投标办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专家的劳务报酬、外出考察经费以及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收支节余按学院财经规定办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凡按相关规定须进入政府和行业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办负责与相应机构协调及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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