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修订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公安部编制并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表一列示。当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时,本办法也同步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销毁等以及监督管理全过程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院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责任网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由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资实处)对易制爆化学品设立专管员。各单位涉及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保管员。
其中,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购置审批,负责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足之处进行修订、涉及全院安全管理、安全防火、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较大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二)资实处负责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发放、使用与存储等全流程动态监管;负责制定、发布和实施全院各项有关易制爆化学品的规章制度,每季度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解决办法;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
(三)教务处负责用于教学的易制爆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院教学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四)科技处负责用于科研的易制爆化学品购置的审核;负责组织、制定全院科研实验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五)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课题组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与存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易制爆化学品专管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有关易制爆化学品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易制爆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二)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前,要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三)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运输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委托有相关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不得将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爆化学品;
(六)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
(七)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账,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存档两年以上以备查。
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保管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出入库管理工作。从业人员信息和易制爆化学品账目上交下接要有记载,自觉遵守不得违反;
(二)负责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使用、存储等日常管理,制定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学院相关应急预案演练;
(三)易制爆化学品的存储柜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检查存储柜是否通风,干净,发料或使用后也要对涉及区域及时清扫;
(四)必须熟悉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物品不得同库混存;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六)易制爆化学品存储柜周围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
第三章 申购与运输
第八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申购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申报、购买,使用单位每次申请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不宜过多,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一个学期内。
第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易制爆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须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并签订“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正反打印,一式三份,并注明品种、数量、用途、相关责任人等;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教学用易制爆化学品由教务处审核,科研用易制爆化学品由科技处审核,并报保卫处审批。资实处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相关条件、措施等进行核查,在上述手续完备后指定专人,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十条 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来源和出库去向等要素。记录资料和出入库单据应整理为出入库台账及档案。相关材料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易制爆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储存场所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易制爆化学品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楚结果。发现易制爆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 储存、保管和领用
第十三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保管、领取、使用等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严禁超量储存和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储在专用安全柜内,并设有专人管理;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相应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制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易制爆化学品存放场地应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须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做到定位存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要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查对。使用单位如暂不具备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条件,资实处危险品仓库可代为暂存易制爆化学品,单独建立暂存台帐。
第十七条 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学生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如学生未经指导开展实验,将追究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应建立易制爆化学品专用台账,及时、如实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九条 如发现易制爆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对相关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处理废弃易制爆化学品过程中,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对空容器定期收集,含残液的容器按品种自行整理、装箱,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学校定期收集并请相关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信息同步汇报当地环保部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接触易制爆化学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根据实验室人员所涉及实验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实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实验室人员调动的人员必须进行符合本实验室操作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实验室人员每学期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学院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或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正确辨识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信息及其意义;
(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易制爆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四)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报废等全流程的注意事项;
(五)易制爆化学品本身固有特性的了解;
(六)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七)了解相关事故案例。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爆化学品。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用途。
第二十五条 领用的易制爆化学品只能在申请使用地点使用,私自流出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严禁将易制爆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以防不测。对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实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主要的燃爆 危险性分类 |
1 酸类 |
1.1 |
硝酸 |
|
7697-37-2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1.2 |
发烟硝酸 |
|
52583-42-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1.3 |
高氯酸[浓度>72%] |
过氯酸 |
7601-90-3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72%] |
|
氧化性液体,类别1 |
高氯酸[浓度≤50%] |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2 硝酸盐类 |
2.1 |
硝酸钠 |
|
7631-99-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2 |
硝酸钾 |
|
7757-79-1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3 |
硝酸铯 |
|
7789-1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4 |
硝酸镁 |
|
10377-60-3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5 |
硝酸钙 |
|
10124-37-5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6 |
硝酸锶 |
|
10042-76-9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2.7 |
硝酸钡 |
|
10022-31-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8 |
硝酸镍 |
二硝酸镍 |
13138-45-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9 |
硝酸银 |
|
7761-88-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0 |
硝酸锌 |
|
7779-88-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2.11 |
硝酸铅 |
|
10099-74-8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3 氯酸盐类 |
3.1 |
氯酸钠 |
|
7775-0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钠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2 |
氯酸钾 |
|
3811-04-9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氯酸钾溶液 |
|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3.3 |
氯酸铵 |
|
10192-29-7 |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 |
4 高氯酸盐类 |
4.1 |
高氯酸锂 |
过氯酸锂 |
7791-03-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4.2 |
高氯酸钠 |
过氯酸钠 |
7601-89-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3 |
高氯酸钾 |
过氯酸钾 |
7778-7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4.4 |
高氯酸铵 |
过氯酸铵 |
7790-98-9 |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5 重铬酸盐类 |
5.1 |
重铬酸锂 |
|
13843-81-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2 |
重铬酸钠 |
红矾钠 |
10588-01-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3 |
重铬酸钾 |
红矾钾 |
7778-50-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5.4 |
重铬酸铵 |
红矾铵 |
7789-09-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 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 |
6.1 |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 |
双氧水 |
7722-84-1 |
(1)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1 (2)20%≤含量<60% 氧化性液体,类别2 (3)8%<含量<20% 氧化性液体,类别3 |
6.2 |
过氧化锂 |
二氧化锂 |
12031-80-0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3 |
过氧化钠 |
双氧化钠;二氧化钠 |
1313-60-6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4 |
过氧化钾 |
二氧化钾 |
17014-71-0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5 |
过氧化镁 |
二氧化镁 |
1335-26-8 |
氧化性液体,类别2 |
6.6 |
过氧化钙 |
二氧化钙 |
1305-79-9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7 |
过氧化锶 |
二氧化锶 |
1314-18-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8 |
过氧化钡 |
二氧化钡 |
1304-29-6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9 |
过氧化锌 |
二氧化锌 |
1314-22-3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6.10 |
过氧化脲 |
过氧化氢尿素;过氧化氢脲 |
124-43-6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6.11 |
过乙酸[含量≤16%,含水≥39%,含乙酸≥15%,含过氧化氢≤24%,含有稳定剂] |
过醋酸;过氧乙酸;乙酰过氧化氢 |
79-21-0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过乙酸[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 |
|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
6.12 |
过氧化二异丙苯[52%<含量≤100%] |
二枯基过氧化物;硫化剂DCP |
80-43-3 |
有机过氧化物,F型 |
6.13 |
过氧化氢苯甲酰 |
过苯甲酸 |
93-59-4 |
有机过氧化物,C型 |
6.14 |
超氧化钠 |
|
12034-12-7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6.15 |
超氧化钾 |
|
12030-88-5 |
氧化性固体,类别1 |
7 易燃物还原剂类 |
7.1 |
锂 |
金属锂 |
7439-93-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2 |
钠 |
金属钠 |
7440-23-5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3 |
钾 |
金属钾 |
7440-09-7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4 |
镁 |
|
7439-95-4 |
(1)粉末: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2)丸状、旋屑或带状: 易燃固体,类别2 |
7.5 |
镁铝粉 |
镁铝合金粉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6 |
铝粉 |
|
7429-90-5 |
(1)有涂层:易燃固体,类别1 (2)无涂层: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2 |
7.7 |
硅铝 |
|
57485-3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硅铝粉 |
7.8 |
硫磺 |
硫 |
7704-34-9 |
易燃固体,类别2 |
7.9 |
锌尘 |
|
7440-66-6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粉 |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锌灰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3 |
7.10 |
金属锆 |
|
7440-67-7 |
易燃固体,类别2 |
金属锆粉 |
锆粉 |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1 |
六亚甲基四胺 |
六甲撑四胺;乌洛托品 |
100-97-0 |
易燃固体,类别2 |
7.12 |
1,2-乙二胺 |
1,2-二氨基乙烷;乙撑二胺 |
107-15-3 |
易燃液体,类别3 |
7.13 |
一甲胺[无水] |
氨基甲烷;甲胺 |
74-89-5 |
易燃气体,类别1 |
一甲胺溶液 |
氨基甲烷溶液;甲胺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1 |
7.14 |
硼氢化锂 |
氢硼化锂 |
16949-15-8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5 |
硼氢化钠 |
氢硼化钠 |
16940-66-2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7.16 |
硼氢化钾 |
氢硼化钾 |
13762-51-1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 |
8 硝基化合物类 |
8.1 |
硝基甲烷 |
|
75-52-5 |
易燃液体,类别3 |
8.2 |
硝基乙烷 |
|
79-24-3 |
易燃液体,类别3 |
8.3 |
2,4-二硝基甲苯 |
|
121-14-2 |
|
8.4 |
2,6-二硝基甲苯 |
|
606-20-2 |
|
8.5 |
1,5-二硝基萘 |
|
605-71-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6 |
1,8-二硝基萘 |
|
602-38-0 |
易燃固体,类别1 |
8.7 |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
|
25550-58-7 |
爆炸物,1.1项 |
二硝基苯酚溶液 |
|
|
8.8 |
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1-羟基-2,4-二硝基苯 |
51-28-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9 |
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329-71-5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0 |
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 |
|
573-56-8 |
易燃固体,类别1 |
8.11 |
2,4-二硝基苯酚钠 |
|
1011-73-0 |
爆炸物,1.3项 |
9 其他 |
9.1 |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
硝化棉 |
9004-70-0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
易燃固体,类别1 |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
爆炸物,1.3项 |
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 |
爆炸物,1.1项 |
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 |
硝化棉溶液 |
易燃液体,类别2 |
9.2 |
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 |
苦氨酸钠 |
831-52-7 |
爆炸物,1.3项 |
9.3 |
高锰酸钾 |
过锰酸钾;灰锰氧 |
7722-64-7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4 |
高锰酸钠 |
过锰酸钠 |
10101-50-5 |
氧化性固体,类别2 |
9.5 |
硝酸胍 |
硝酸亚氨脲 |
506-93-4 |
氧化性固体,类别3 |
9.6 |
水合肼 |
水合联氨 |
10217-52-4 |
|
9.7 |
2,2-双(羟甲基)1,3-丙二醇 |
季戊四醇、四羟甲基甲烷 |
115-77-5 |
|
注:1.各栏目的含义:
“序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品名”: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别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性进行的分类。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