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7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占用、使用的,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和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注销行为(经营性固定资产除外)。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1、先审批、后报废处置;
2、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
3、报废处置与资产配置、回收利用相结合;
4、产权清晰;
5、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及时处置废旧物。
第四条 后勤与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报经由学校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设备与家具经过后勤与资产处和使用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或规定进行鉴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报废处理:
1、使用期已满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继续使用会产生危害的;
3、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一般不少于5年)经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七条 机动车辆在达到国家报废要求时必须单独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凡未达到使用最低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简称:废旧物)是学院资产的一部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与资产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回收与处理。
第十条 对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在送交后勤与资产处之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性。凡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办理正常途经的报废手续。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后勤与资产处应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鉴定。拟报废原值单价在1万元(含)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附表1)并报设备用途(教学/科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与鉴定:固定资产保管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表2),向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分类处置。
1、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在填写申请表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直接提交至后勤与资产处进行报废申请。
2、拟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及以上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并由资产管理员对已鉴定可报废的固定资产鉴定意见书提交至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审批:经部门资产管理员提交的申请需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部门审批领导对提交的固定资产能否报废负责,同时可作为本部门资源配置时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审核:后勤与资产处归口管理员必须去现场审核,情况属实的:审核后提交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回收废旧物。
第十五条 拟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置归口管理员汇总、分类、统计。每学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后形成会议文件;
第十六条 销账:上报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由后勤与资产处向计划财务处发出书面函,由计划财务处依据会议纪要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销账。
第十七条 车辆属于特殊固定资产,必须单独进行相应的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图书、陈列品、文物的报废处置由相应归口管理的部门和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四章 废旧物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九条 废旧物的回收: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校内规范程序同意报废后,按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于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搬运成本较高的或因特殊原因急迫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现场处置;对于废旧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性设备先回收至学校废品仓库进行充分的废物利用,确无使用价值的可先存放校废品仓库再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废旧物的处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批量残值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相应处置。残值在2万元及以上的,在处置小组审核后报招投标办公室公开招标处置。处置前均需向校内外发布处置公告,通告处置物品的数量、状况、时间、展示地点、参与竞买者的资质要求和应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动员潜在人员参与竞买,增加处置透明度。参与竞买的单位应在3家以上,原则上以最高应价的竞买公司为中标单位,为学校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经批准报废的大宗固定资产,拍卖前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废旧物品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低保留价,拍卖未能达到保留价格则不能成交,可另择时机重新拍卖。竞买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办理交接手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有关资料归档,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处理。交款收据复印后留存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1、家具类: 15年以上;
2、教学、科研专用设备:5年以上;
3、办公设备及其它设备:6年以上;
具体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后勤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
品名 |
型号 |
规格 |
生产厂家 |
出厂编号 |
出厂日期 |
资产编号 |
购置日期 |
原值金额 |
报废原由: 保管人: |
专家鉴定意见: 鉴定日期: |
所在部门 |
技术职称 |
从事专业 |
联系电话 |
专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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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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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途(教学/科研)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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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资处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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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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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值1(含)万至5万元的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鉴定,5(含)万元以上由资产与设备管理组织专家鉴定,20万元及以上的须有校外专家参加。
附表2: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资产分类:家具□ 设备□ 申请日期: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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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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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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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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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自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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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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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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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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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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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及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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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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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资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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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资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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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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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除家具外,单个固定资产或集中批量物资原值在1万元以上需经院领导审议签字后方可实行报废。本表及鉴定意见书(附照片)在完成报废申请后报送后勤与资产处保存。 |
附表3: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使用年限 |
一、 |
机动车辆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15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 |
3 |
电瓶车 |
10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1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6 |
2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8 |
3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 |
4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 |
5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8 |
6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8 |
三、 |
电器设备 |
1 |
电视机 |
7 |
2 |
电冰箱 |
10 |
3 |
洗衣机 |
8 |
4 |
摄像器材 |
10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 |
四、 |
家具 |
1 |
家具(包括办公、宿舍等) |
15 |
五、 |
专用设备 |
1 |
监控系统 |
8 |
2 |
道路清扫设备 |
10 |
3 |
电子设备 |
6 |
4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像设备、传送设备) |
6 |
5 |
音响设备 |
10 |
6 |
健身房设备 |
8 |
7 |
通讯设备 |
9 |
8 |
消防设备 |
8 |
9 |
厨房设备 |
8 |
10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 |
11 |
机械设备 |
10 |
12 |
动力设备 |
15 |
六、 |
测试仪器设备 |
1 |
测试仪器设备 |
10 |
注:国家已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