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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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聘用、荣誉、客座及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各类型办学招生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否则,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后勤保卫处报告。后勤保卫处根据了解情况,可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章 出入校区

第五条 所有教职员工须凭校徽或工作证出入校区,学生须凭学生证或校徽进出。因故未带者要主动向安保人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学院使用的临时工、物管工作人员、施工人员、维修的人员等一律凭后勤保卫处制发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区。

第七条 到学院参加会议的人员凭会议通知或会徽出入校区。

第八条 住在学院内部招待所的人员,一律凭住宿证进出校区。

第九条 车辆凭学院后勤保卫处制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区,临时来学院办事车辆须在校区入口处凭相关证件领取临时车辆通行证后进入校区。

第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学院采访,必须向安保人员出示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安保人员与学院综合办公室联系同意后,方可出入校区。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学院采访,必须向安保人员出示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在安保人员与学院综合办公室联系同意后,方可出入校区。

第十一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经过后勤保卫处安排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经过后勤保卫处安排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出入校园。

第十二条 外单位因工作、学习或其它需要,借学院有关场所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院相关部门同意,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区并按指定路线往返。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家属一律凭后勤保卫处制发的家属证进出校区。

第十四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同意,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校区。

第三章 言行举止

第十五条 校园内所有人员的言行举止须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应大方、得体、文明。学生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职工应以育人为职责,率先垂范,树立良好师德之风范。

第十六条 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第十七条 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做有损社会公德和学院形象的事。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有有损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第四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来学院采访应经过学院综合办公室同意,在学院综合办公室安排下有关部门、人员方可接受采访。

第二十三条 被访人员在采访中,对涉及学院重大事项的应以院党委(总支)意见为依据;涉及学院科研等机密的须保密;涉及本人及他人隐私的应慎重回答。

第五章 文化、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内举办文化、娱乐等活动的,举办部门必须提前向后勤保卫处申请,说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目的、负责人及安全方案,经后勤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参加活动人数在50人以下的,须提前3天申请;在50—500人之间的,须提前一个星期申请,并由后勤保卫处报属地派出所;500人以上的,须提前15天申请,并由后勤保卫处报属地公安分局;牵涉到重大安全的活动,须由学院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能举办,不可随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内举办文化、娱乐等活动的,不得违反我国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权利,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使用学院的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必须经过学院综合办公室同意。

第六章 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必须直接为教职工、学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必须服从学院统筹规划,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不得室外经营,不得从事餐饮业和开办网吧、录像厅、游艺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利用办公用房和个人住房设点经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守法经营,禁止无证、无照人员经营。商业网点实行门前“三”,文明经营。保严禁在校园内肩挑叫卖、上门推销、捡拾破烂、收购废旧物品。

第三十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的安全工作必须服从后勤保卫处指导、管理与监督;其商业活动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商业活动性质的校园内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按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由学院团委审批,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的有关管理规定,应服从学生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报请所在学院后勤保卫处批准,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批准,严禁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公寓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及其周围大声喧哗、吵闹。

第八章 校容校貌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各种公共设施及沿路墙壁、建筑物禁止张贴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立宣传广告牌及悬挂横幅。各种通知、通报、海报、讣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标语、告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诽谤他人。

第三十七条 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摘校园树木花卉,践踏校园草坪。

第三十八条 垃圾必须集中到指定场所处理,严禁乱扔垃圾。严禁向校内水池、泄洪沟乱扔杂物,污染水源。

第九章 学院内部团体

第三十九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可以组织和参加学院内部团体。在校内成立内部团体必须到学院团委进行登记、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活动,否则将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 学院内部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参加内部团体,应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二条 校内严禁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内部团体”严禁非法聚会集会。

第四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学院内部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学业完成。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校园秩序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学院后勤保卫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