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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切实消除学生公寓区各种安全隐患,维护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树立“珍爱生命,关爱健康,和谐发展”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第一”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学生必须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院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

第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区内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则视为:

(一) 违章用电:

1. 在学生公寓区内存放、拥有或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壶、电吹风、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电磁炉、电手焐,电熨斗等);

2. 未经宿舍管理站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插座;

3. 损毁或私自拆装、挪动学院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

4. 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

(二) 违章用火:

1. 在学生宿舍区内使用蜡烛、蚊香、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

2. 在学生宿舍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

3. 在学生公寓房间或公寓区内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使用篝火等;

4. 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凡违章用电用火及相关者,除受到下述相应的行政处分外,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

1. 凡有以上行为,在学生公寓区内违章用电、违章用火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2. 凡违章用电、用火或在学生宿舍区吸烟、乱扔烟头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者同等处理;

4. 如宿舍发现违章电器,但该宿舍成员拒不说明所有者和使用者,则该宿舍成员每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恶意拒绝检查、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 违章电器、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

第四条 学院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履行义务,对检举、制止违章用电用火行为者,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