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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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六)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七)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院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学院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院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凡本部门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分管院领导领导汇报,或者通报给院后勤保卫处协助整改。

第八条 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义务向学院反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院长反映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