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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生食堂(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为加强学院学生食堂(超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学生食堂(超市)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食堂(超市)必须依法经营,学生食堂须到食品药监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市必须到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学生食堂(超市)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学生食堂(超市)的食品采购及餐具消毒等重点环节固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详实记录。

四、学生食堂(超市)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卫生、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容易造成食物污染的重要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观察制度,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等。并制定和完善食品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严格执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及购货凭证,应索证的食品种类主要有:粮食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食用油脂、食品添加剂等十七类产品(蔬菜类索要购货凭证)。禁止使用散装食用植物油、调和油和无“QS”标志的调味品等,严禁“三无”食品及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生食堂(超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学生食堂负责人每天对采购和制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验登记,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信息八项内容。对进货票据、记录应当真实并保存两年。

学生食堂不得向学生制售冷荤凉菜。学生食堂(超市)应积极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七、学生食堂(超市)食品储存离地离墙,建标立卡,分类分架存放。如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存放等,防治食物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室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个人生活物品。盛放食品的容器要加盖保存等。

八、学生食堂食品加工实行专人加工、专间制作、使用专用工具,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并烧熟烧透,防止外熟内生;各种食物搭配力求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做到细心制作,粗菜精作。

九、学生食堂对所有餐具须由专人负责清洗消毒。凡清洗消毒的餐具必须存放于保洁柜,不得随意搁置,防止二次污染。未经清洗消毒或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在保洁柜内,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冰箱(柜)每周进行一次除霜清洗和消毒。

十、学生食堂内干净整洁,排污水道畅通,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周围无垃圾,无污染、无杂物。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并规范用药。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

学生食堂必须有专用留样冰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留样容器应为能盛200g菜肴的不锈钢饭盒,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并规范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十一、学生食堂供餐服务员须佩带《健康培训合格证》,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手套等,不得吸烟,不得佩戴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品等。

十二、学生食堂(超市)员工必须每年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和烹调技能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规范。若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食堂超市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须治愈后方可上岗。

十三、学生食堂(超市)如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向学院后勤保卫处报告,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