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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一、维修范围:凡属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仪器设备。

二、维修经费: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院“专项维修经费”中支出。各部门易耗品更换费用计入部门办公经费。

三、维修程序

1.报修由使用部门认真填写“仪器设备报修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送后勤管理处。

2.后勤管理处接到“仪器设备报修单”后,尽快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故障诊断。在诊断过程中,维修人员进行分析并查清相关责任后,提出维修意见和费用预算,报主管院领导审阅批准。仪器设备维修完毕,报修人须在“仪器设备保修单”上签字确认。

四、报销程序

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合格后,厂商开据的维修发票附“维修单”一并报后勤管理处领导及相关院领导批复后,方可到财务办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