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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22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认定的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其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项目预算中应预留违约条款规定的赔偿部分经费。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学院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事项,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要求,开展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科研工作,对本单位科研人员负责的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横向科研活动中应积极维护学院利益。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委托方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有明确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的,除管理及资源占用费外,经费支出可按委托方要求使用。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组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科技处、财务处审定同意后,由财务处纳入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应包含管理及资源占用费,即学院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计提,社会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5%计提。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除管理及资源占用费外,支出范围还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横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学院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中可列支业务招待费、交通费、绩效支出等费用:

1.业务招待费:是指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列支标准不超过150/人,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合法发票,接待人员清单,接待事由等。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2. 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

3. 对于绩效支出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进行调整。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调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签署意见,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纳入经费管理。已办理免税登记的合同,设备费等与计税相关部分不得调增;其他合同,除管理及资源占用费以外的所有预算明细均可进行相互调整。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技术合同及学院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财务处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根据合法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或转入关联单位和个人。

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向校外转拨合作经费。如确需向校外转拨合作经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在预算中列支外协费用,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在院内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关系调离学院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由项目组排名第二的科研人员继任负责人或由原项目负责人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后,可作为项目负责人行使职责。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任务目标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和财务结账手续。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用于项目组奖励或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以及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技处应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各部门协同,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合理、合规使用;经费的报销签字流程按财务相关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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