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刊遗失,可以用同种同版本书刊抵偿;如原版本无法购得而图书馆又需要入藏该书者,经图书采购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用同种新版本抵偿,但均应酌情收取加工费用。
2.书刊遗失,可以用图书馆认为有入藏价值的书刊抵偿,但应经图书馆馆长批准同意。
3.凡污损、涂写、圈点、拆散书刊但还可以使用者,根据损坏情况,罚以书价的20%-100%的损失费;不能投入使用者,按遗失赔偿。
4.凡撕剪书刊文字、图表部分者,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并根据其撕剪情况,罚以书价的2-3倍赔偿费;赔偿后残缺书刊不退给赔偿者。
5.所借书刊遗失,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书刊折价方法:
(1)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0倍折价计算。
(2)1986年-1995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10倍折价计算。
(3)1996年-2004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折价计算。
(4)2005年-2007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折价计算。
(5)2008年后出版的书刊不折价,一律按原书定价计算。
①医药专业书刊,不论新旧,均按折价的3倍赔偿。
②非医药类书刊,均按折价的2倍赔偿。
③因特殊情况借阅的馆藏非流通书刊,按折价的4倍以上赔偿。
④多卷书中的一册,如有单价的,按该册折价计算,如无单价的,则按整套书计算。
如馆藏1962年7月出版的《灵枢经语释》一书,当时定价为2.20元。若读者丢失后其赔偿计算是:第一,先计算“书价折算”。因其是85年以前出版的按规定要计算原书价20倍,即2.20*20=44.00元。第二步,计算赔偿倍数。因读书是医学书籍要按折价的3倍计算,即44.00*3=132.00元。
6.读者交付赔偿费,一律不交纳现金,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从一卡通中扣除。违章读者,在未按规定执行赔偿规则之前,一律暂停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