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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22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院和教职员工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是学院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合作/委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合同类别及要求如下:

1.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3.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5.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6.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7.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8.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活动中与相应纵向项目同等对待。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院分管科工作的院领导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科技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与审批,未经审批或授权,内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否则,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部门自行承担,学院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或学院是其业务管理单位(统称二级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使项目能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院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负责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

1. 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草拟合同文本。

2. 项目所在部门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3. 科技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必要时可经专家或学院法律顾问审核。

4. 合同签订时,合同金额2万元以下(包含2万元),则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盖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公章,并交科技处备案;若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则需要走经济合同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合同条款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项目名称;

2. 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 风险责任的承担;

6.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 验收标准和方法;

8.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 解决争议的方法;

1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院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科技处各执一份),科技处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十 横向项目实施中如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或以其它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

第十 合同依法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合同文本的登记手续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之间往来的书信、函电、传真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经学院财务处审核后提交委托方。

第十 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与贴花纳税,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符合免征相关税收要求的合同在认定后由学院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并开具技术贸易发票;不符合免征相关税收要求而需开具正式发票的合同,其税收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技处存档备查。

第十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至科技处进行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院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院损失的,学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 科技处对合同有检查、督促的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项目所在部门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按时拨付至学经费到后由科技处及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设立横向科研经费户。

第二十 横向科研经费到后由项目组到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二十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题及结算管理

二十五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

二十六 横向项目结题前应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二十七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期满均应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或补充等手续。

二十八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的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报科技处备案。

二十九 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部门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三十 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子合同文本、涉及合同条款的书信、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上交科技处归档。若有技术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三十一 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风险责任

三十二 横向项目若发生风险赔偿,将按照学院、项目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组三级事先确定的受益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

三十三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项目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与对方或第三方,若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 横向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所在部门和科技处协调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协商未成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三十五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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