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教师听评课制度的规定

作者:时间:2017-12-07点击数:

关于实行教师听评课制度的规定

各教研室:

实行和推进任课教师听评课制度,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特对我系任课教师的听评课提出如下要求:

1. 凡在我系担任课堂教学的任课教师都应当参加听评课活动。我系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次,由系或教研室安排,新进的青年教师,刚进校的一年内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6次。兼任和外聘教师的听课由教研室主任根据需要专门安排。

2. 听评课的重点在评课,各教研室根据听课的实际情况安排集中评课,听课的教师要积极参与,共同讨论,相互借鉴,教研室认真做好记录。

3. 听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听评课记录,实事求是评价被听教师讲课情况,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检查本教研室老师的听评课记录,并在学年结束时收存。

4. 系领导听课后除要面对面口头评课,还须书面评课并交由被听课教师签名反馈。

5. 本规定2015年3月起执行。

公共基础系

2015年3月

友情链接/LINK

版权所有 © 2012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基础部 保留所有权利。
学院地址: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学院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