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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2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自觉性,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而接触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条 保密细则

全体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保密事项:

(一)不该说的秘密事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事项不问;

(二)不该看的秘密事项不看,不该记的秘密事项不记;

(三)不准在非保密记录本或其他载体上记载秘密;

(四)不准在对外交往或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监督执纪秘密;

(六)不准将手机带入有涉密内容的会场、场所;

(七)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

(八)不准在离开涉密办公室时不关门窗;

(九)不准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

(十)不得违反国家、省、学院规定的其它保密纪律和事项。

第三条 保密设备及文件资料管理

电脑设备及网络

保密电脑实行专人负责制,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管理要求。

文件资料

1.严格涉密文件资料的日常管理,各类文件资料统一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

2.查阅文件、资料、档案,要认真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摘录和引用;翻印、复印文件、资料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且翻印、复印件和原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3.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秘密文件时严格按照监销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旧报纸等出售;工作人员对收到和发出的文件要按规定进行清退。凡需要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统一进行销毁或送保密单位统一处理。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有2人同时在场,并履行销毁和监销手续;

4.凡属秘级文件、材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秘密文件要及时送领导批示,紧急密件、密电要随到随送、不过夜,一般密件要在三天内处理完毕,领导阅办完毕,及时保管好。收、退秘密文件都要履行签字手续;

5.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互联网、无线通讯传输国家秘密事项和内部文件、资料、信息;

6.录有文件信息的光盘、优盘和移动硬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录入的重要文件要及时归档,严禁私自将存有保密内容的光盘、优盘或移动硬盘带出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室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7.内部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资料、信件、记录本等移交给指定人员接收,不准带走或藏匿;

8.如有发现保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查办案件保密规定

(一)严格遵守检举控告工作实施办法。群众来信、来电由专人负责收拆和记录,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正在处理的检举控告案件和正在承办的检举控告案件;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检举控告案件中举报、控告内容,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经批准,不得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检举控告案件进行宣传报导。检举控告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

(四)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条 其他

(一)公章必须由专人负责,并要求存放在安全保密的柜内,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纸和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二)工作配备的计算机应专人专用,并要求两周一次转移工作数据和资料,重要信息或秘密内容不准直接在联网的计算机上录入、处理和保存,秘密的信息不准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

(三)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凡会议研究未行成决策和规定的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密、泄密和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