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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28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高等教育法》、江苏省有关法规及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学校的本科教育等。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指导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办公设在教学评估中心。教学督导室由教学督导室主任和教学督导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一)制订并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定期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与分析;

(二)考核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核发教学督导津贴;

(三)组织教学督导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

(四)组织教学督导对各层次范围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开展督导工作;

(五)组织教学督导开展专项督导工作。配合教学职能部门开展相关的教学检查、教学事故情况分析和教学评估工作;

(六)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及时收集和整理教学督导的各种工作信息,定期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部)反馈信息并提供咨询建议;

(七)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编写《教学督导信息》,撰写相关报告;

(八)负责教学督导室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下达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任职条件。

教学督导一般从离、退休教师中选拔,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关心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三)具有教学工作一线经验的教授,或是具有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及以上教学管理经历的副教授,或是具有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业务职称的处级及以上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教学督导工作;

(五)  时间充裕,能保证正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

(一)教学督导由学校主管院领导聘任;

(二)教学督导的聘任工作具体事务由教学督导室承办;

(三)教学督导聘任程序如下:

1、符合聘任条件的校内外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教学督导申请表》;

2、教学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教学督导应聘者进行审查、确定教学督导拟聘人选并上网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教学督导室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批聘任,颁发教学督导聘书。

(四)教学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解聘:

1、不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2、在教学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

(一)对各层次范围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过程进行督导;

(二)对全校所有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经常性听课,结合其它方面的评估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做出评价意见;

(三)对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督查;

(四)对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教学计划管理、考试与成绩管理、学籍管理、教学保障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学生学习、学生管理进行督查;

(七)向学校提出有关教学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措施;

(八)及时反馈检查到的问题,定期提供督导小结及相关资料。

(九)完成学校领导指定的其它相关事项和督导室安排的其它教学检查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行为准则。

(一)教学督导工作要从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大局出发,服从、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工作;

(二)教学督导工作要讲究政策,客观公正,正确掌握标准。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要求,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原则;

(三)教学督导工作要有计划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力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规划相一致、相衔接,避免出现被动应付局面;

(四)教学督导工作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五)教学督导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要积极主动地完成好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权利。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召开相关的座谈会;

(四)依照规定获得教学督导职务津贴。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一)教学督导上岗要佩戴教学督导证;

(二)专职督导与学校其他员工一样作息,开展听课、研讨等督导活动,平均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8学时;兼职督导工作量按照督导室的具体要求适当减少。

(三)每月举行一次集体办公会议,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总结。

第十条  其他。

各教学单位的兼职督导的聘任可对应比照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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