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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13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地使用科技经费,努力改善科技条件,保证科技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补助费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技经费、基金;

4.学校科技经费;

5.纵向合作项目的科技经费;

6.我校接受社会委托、通过科技处下达至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研究经费;

7.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个人接受外单位纵向课题的委托研究任务,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立户、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使用预算方案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教师、劳务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8、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第八条  科技经费配套及能源动力费、管理费的收取

1.各类项目的科技经费配套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学校提取并支配的费用以当年实到经费为基数。

2.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学校不收取能源动力费。

3. 按规定允许学校收取能源动力费的项目,学校提扣5%的能源动力费,并由财务处划入相关科目。

4. 按规定不能直接提扣能源动力费的专项基金,每季度由科技处、财务处、后勤处据实收费。

5.  各类项目提取5%的科技管理费,其中的3%由科技处管理使用,另外2%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

6.合同中如有违约赔偿条款的项目,必须在实际到帐经费中预留与赔偿比例相同的经费。

7.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自然类国家级项目,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10%的配套;部省级项目给予8%的配套;厅局级项目给予3%的配套。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部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能源动力费、立项奖及科技业务费用等。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人文类国家级项目,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10%的配套;部省级项目给予8%的配套;厅局级项目给予3%的配套。

第九条  管理费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科技管理成本,40%用于科技再投入。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掌握使用。专控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复核人和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签字;若项目负责人即为单位主管领导,则需要学校分管院领导签字。若单次报销总额超过人民币五仟元,则须学校分管院领导签字。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年度项目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校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赔偿,其赔偿经费由校、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收益比例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财务的扣款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四条 需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科技项目,其费用从所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纵向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转。结余经费中:40%用于项目组奖励、30%用于项目组的科技活动、20%归学校、10%归所在单位作为科技发展和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上级部门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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