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9-13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科技处承办技术合同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技术合同应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初审同意,科技处审核认定,必要时经专家或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加盖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技术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与贴花纳税,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符合免征相关税收要求的技术合同在认定后由学校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并开具技术贸易发票;不符合免征相关税收要求而需开具正式发票的合同,其税收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七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八条  技术合同洽谈时,必须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的责、权、利、违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合同初稿,由项目所在部门及科技处对合同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后方可成立生效。

第十条  技术合同文本正本六份,副本若干份,合同正本双方各执三份。合同正本中,其中一份必须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技术合同齐全后交科技处办理签章、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否则,由此而产生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办人及其所在部门自行承担,学校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之间往来的书信、函电、传真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文本,但可作为技术合同的附件。技术合同如有双方重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依法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是负责完成该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组形成文字材料,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处核查、签章、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合同文本的登记手续,经费到校后由科技处及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设立横向科技经费帐户。  

第十七条  科技处对技术合同有检查、督促的职能,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项目所在部门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在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部门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依约验收,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并宣布合同履行完毕。若合同虽未完成,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的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部门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将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子合同文本、涉及合同条款的书信、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上交科技处归档。若有技术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将按照学校、项目所在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组三级事先确定的受益比例分担风险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合同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私自交与对方或第三方,若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项目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所在部门和科技处协调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协商未成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 © 2011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保留所有权利。 技术支持:博达软件  ICP备案号:苏ICP备08008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