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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22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学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学院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是对我院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学院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各二级单位同时负有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选题、申报、任务书(合同)签定、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与验收、成果管理等)由学院科技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各有关单位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科研项目开展予支持和保障,协助科技处解决项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纵向项目的类型

第四条 我院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1. 国家级项目:一般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

2. 部省级项目:一般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办局下达的项目;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省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3. 厅局级项目:一般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它厅局机构和设区市科技局等下达的项目。

4. 校级项目:学院、各类学会(协会)资助或下达的科研项目;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公开招标并资助的开放课题。

5. 合作项目:由外单位主持,我院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协作紧密度、到账经费数额等,另行核定其科研贡献及工作量。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科技处积极组织学院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和科研项目指南的制定、编写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和通报有关内容,做好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组织、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和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填制项目申请材料,经二级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科技处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技处将其纳入年度科研计划统一管理,并及时通知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订合同。各类科研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签订,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我院作为协作单位(非第一承担单位)参加的项目,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应拨入我院科研经费的比例、时间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对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外承担的各类计划项目,不予认定且不纳入学院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承担和完成项目的科研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条件。离退休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依托我院作为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具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应落实项目任务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项目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统筹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项目的执行。

第十 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报科技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项目任务排名所产生的权益不得重复计算。

十三 项目立项后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情况,同时提交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对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情况或不能完成预定研究计划者,暂停下拨科经费。

十四 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使用科技处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归档。

十五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学院科技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未经备案或批准而擅自变更的,一律不予承认。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学院,应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十六 学院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对拟公布的科研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每个项目应提交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并由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如果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项目负责人应随时上报科技处。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须提供书面汇报材料,连同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论文,上报主管部门。

十七 对确知任务目标难以完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报科技处备案,由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院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十八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延长年限、改变项目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延期的项目应在资助期限届满6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只能一次且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在该项目完成前不得申报其他同类项目。超过延长期限仍不能完成的项目,科技处报主管部门予以终止终止项目的经费按有关要求处理,该项目不能用于晋升职称或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等。

十九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中,研究者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项目,学院根据有关程序认定其合理性,再根据规定予以免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要求认真撰写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要按照有关程序,依规履行结题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与报奖时,均应注明资助来源、批准号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院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图片、声音、影像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手续,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办理结算手续者,剩余经费将自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或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调整及申请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将相应核减所在二级单位下年度科研项目申请的指标,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类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科研经费、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学院科研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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