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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6-22 点击数: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纵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管理,提高经费(本办法所提经费均指纵向经费)使用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上级部门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照来源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学院作为承担单位从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项目中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项目经费;

2.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经费;

3.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补助费或各类科研平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4.学院有关科研发展基金、重点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经费、引进人才启动基金以及其他由校内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5.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是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轻易、频繁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按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预算科目缩减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如若委托给外单位需签订委托协议,协议金额在5千元以下(包含5千元)则所属学院审核后盖学院公章;若协议金额在5千元以上,则报科技处审核后经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盖科技处公章。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学院会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学术活动,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科研实验助理)的人员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类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院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补偿学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及业务费补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校内科研经费不得提取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提取比例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不同项目类别进行核定。

1. 国家级项目:间接费用按照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3%

2. 省级项目:间接费用按照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20%

3. 其他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参照省级项目执行。

第六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学院给予一定资金资助或者配套比例的课题,学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政策性配套。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合作协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通知和科研立项证明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根据相关合法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已批复的经费预算及相关合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科研项目原预算确实不能满足项目实际执行的需要,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条件背景下可申请预算调整。调整规范如下:

1.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或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按规定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2.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原则上项目执行期间予以调整一次)。

3. 设备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设备费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 对于省级科研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具体预算调整方案,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5.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需调减,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项目绩效相关支出等,具体支出比例如下:

1.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间接费用的30%提取,社会科学类项目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均由学院统筹使用。上述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科管理成本,40%用于科再投入。未设间接费用的项目,科研管理和资源占用费为到账经费的5%

2.绩效相关支出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间接费用的70%分配额度,社会科学类项目按间接费用的80%分配额度。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学院经费审批、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并经各级相关人员和各部门审核同意。科研项目相关各类合作协议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后,交由科技处审核办理。

第四章 经费转拨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学院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学院老师离职后需要转纵向课题经费,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科技处审批同意后,由科技处业务经办人至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如该课题为学院给予的配套经费,则不予转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预算办理经费转拨手续,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校级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向校外转拨合作经费。

经费决算与结余管理

十五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及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决算资料由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结题手续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于已结题科研项目在结题后6个月内未办理结账手续,或未结题且逾期2年不办理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将终止有关项目,剩余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可留在学院使用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经费支出,不超过2年期。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已结题项目负责人人事关系调离学院的,原则上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院,并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二十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经费的报销签字流程按财务相关规定。

二十一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预算调整申请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

申请时间

申请预算调整性质

预算项目增减             预算项目经费调整

同一预算项目支出结构调整

申请预算调整原因

新增工作项目             预算不周  

其他:新下拨的部分间接经费

申请调整项目

名称及金额

新增预算项目

经费支出结构

财务处意见

院长审批

(新增2万以下项目预算)

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新增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项目预算)

党政联席会审定

(新增5万元以上项目预算)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立项课题经费支出明细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科目名称

金额(万元)

课题性质

纵向/横向课题

到账经费

(万元)

A

1、设备费

B

2、材料费

C

3、测试化验加工费

D

4、燃料动力费

E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F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G

7、劳务费

H

8、专家咨询费

I

9、其他支出

J

10、管理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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