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翰科字〔20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章,并结合我院实际,设立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1)审议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2)为学院人才培养、科研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或咨询建议。
(3)评定教学与科研相关的成果、项目、奖项、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4)受理、调查、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5)其他应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纠纷。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术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并兼顾学科布局上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中担任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科研和教学水平。
(2)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3)能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4)所有委员均需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学院按照规定的委员组成人数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委员席位和候选人名单,公示无异后确定正式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新委员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办法增补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学院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2)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4)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并对评审的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团体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是受学院及有关部门委托;二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达到会议规定的票数即为表决通过,但必须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向秘书提出复议,并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陈述意见、接受询问或参与讨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纪要制度,主要记载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在同级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